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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条件

2010-07-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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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我们认为,上下班途中不应作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的理解,一般应指职工在符合常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家中到用人单位或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的过程,并根据实际情形和行为目的性具体分析对待,对上班途中的理解要比下班途中适当广一些。例如:2007年7月,某机关工作人员陈某,按惯例先送小孩到学校,在从学校返回工作单位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虽然陈某不是从家中直接到单位,但此类情况我们认为应属于上班途中。但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其工作或日常生活没有必然紧密联系的其他事务,则该过程不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但对其后的过程则应区别对待,如是到单位去工作的过程可认定为上班途中,如是回家过程则不认定为下班途中。

  还有些特殊情况,有的职工不止一个家,平时下班回市区的家,假日前可直接回农村的家看望父母。我们认为,在假日前直接回农村的家的过程根据其生活习惯认定为下班途中应无太大异议;但在平时,如果职工有急事而直接回农村的家,是否认定为下班途中则有一定争议,我们的意见倾向于认定为下班途中。

  2、上下班时间如何界定?如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是早上8∶00,晚上5∶30分,则职工未经单位同意擅自推迟上班时间或提早下班时间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职工未经单位同意擅自推迟上班时间或提早下班时间,该时间不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范围内,不能认定为上下班,因而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工推迟上班时间或提早下班时间仅是职工违反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应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对此类“上班”和“下班”的情形应区别分析。职工因故耽误了正常上班时间,虽未经单位同意,但职工不可能因此而不再上班,其延时上班从行为目的角度看仍是上班,应予认可,应认定为工伤;而职工擅自提前离岗回家的行为与常人理解的下班概念显然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应认为是下班,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这可能是立法过程中的疏漏,因为缩小工伤认定范围有违条例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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