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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可否兼得

2010-07-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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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问:我与单位签订了合同期限为4年的劳动合同。去年年底,我因公出差,在江苏省南京发生交通事故,致我丧失劳动能力。请问:请求工伤赔偿后,是否可以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答: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当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劳动者只能选择工伤保险赔偿;如果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劳动者不仅可以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还可以请求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综上所述,你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可以要求第三人侵权赔偿,即可以起诉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保险公司等,对这两种赔偿你可以同时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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