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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工伤待遇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处理问题

2010-07-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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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应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送达劳动者之日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

  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应以双方赔偿协议签订之日作为申诉时效的起算点。在处理上述案件时,不应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而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原先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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