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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时间两员工因口角打架属于工伤吗?

2010-07-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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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有一名员工因为与同事口角,而打架至伤,并经派出所调解处理,该员工找企业说他是工伤,并且该员工有1星期没有上班,一星期之后还带记者到企业论理,而企业告诉他已经决定除名该员工,书面手续在办理之中;而该员工向劳动仲裁申请,想问:该员工属于工伤吗?企业要为除名而承担责任吗?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此诉讼?谢谢!

  答: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是目前我们国家调整关于工伤法律关系的行政法规,可以说是处理工伤纠纷的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因此,是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说了算。我们首先看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条例的规定来看,因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3)还必须满足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即: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员工在上班时间打架不一定全是工伤,也不一定全部不是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一、应该认定为工伤的:

  (1)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

  (2)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3)不符合条例第十六之规定。

  二、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的:

  首先,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很容易认定的,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打架受伤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其次,是否为因履行职责在实务中有争议。其实关键是看双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与被害人的本职工作有关系,因为每个员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无关,当然打架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如,因双方平时的个人恩怨,或者因其他原因的私人报复而引起的打架致伤残等,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综上,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遭受的伤害。员工因为与同事口角打架当然不属于工伤。如果企业要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看有没有合法的依据。如果该员工违反了企业中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规定,并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没问题。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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