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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被害是否算工伤

2010-07-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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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30日凌晨,港口镇石特工业区某印刷厂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人小郑今年25岁,此前被同事韦某怀疑偷了其手机 ,因此遭到韦某的怨恨。当日凌晨,趁小邓熟睡之际,韦某凶残地将其杀害。事发后,韦某到公安部门自首。

  儿子在工厂宿舍内无故被杀,小郑的家人认为,厂方在宿舍管理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厂方则认为,小郑的死亡与宿舍管理没有因果关系,并且实施杀人的是韦某,应由韦某承担赔偿责任。小郑的家人一时情绪激动,曾采取拉厂方电闸的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厂方的生产。无奈之下,厂方只好报警。

  后经港口司法所调解, 厂方出于宿舍管理上的漏洞和人道上的责任,同意一次性补偿4万元给死者家属,自此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律师点评:虽然事情得到了解决,但员工在宿舍中被害,员工所在的公司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律师认为,该员工被害,属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侵权纠纷,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侵权人是杀人者韦某,公司与韦某之间并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因此,公司可不必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是受害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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