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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洗澡中毒谁担责

2010-07-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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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月25日,春节留守中山某企业的刘仲星和他的朋友赵彦,被一台安装不合格的热水器夺走了年轻的生命。

    刘仲星在胶袋厂一做就是三年,却从未与厂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厂方亦未为他购买工伤保险和其它社会保险。2004年春节将至,工厂于1月16日开始放假。考虑到春运期间车费上涨得厉害,为了节省开支,刘仲星决定不回家过年,假期就住在厂房后的员工宿舍。老板得知刘仲星与另外两名员工放假不回家,就买了些油、米等生活用品送过来,叫他们安心留在中山过年,临走时,把宿舍旁边铁皮厨房的钥匙交给刘仲星,还给了62元买煤气。

    刘仲星的朋友赵彦是个孤儿,春节前来中山找工作,借住在刘仲星的宿舍。1月25日,天气较冷,两人一起来到厨房间的淋浴房洗澡,谁知这一去竟永远与亲人阴阳两隔了。后经法医鉴定,两名死者是洗澡时死于煤气中毒,中山市法院经审理查明,是工厂安装的热水器没有通风设施,使用环境不安全,导致两人中毒的。

    最终法院判处企业负70%的责任,因为两死者也没注意开窗保持空气流通,负有30%的责任。老板须向刘仲星父母赔偿17.9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 ,老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律师点评:律师认为,由于热水器导致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在冬季时常发生。 从致害原因来讲,一是一氧化碳产生的原因,包括热水器、减压阀门及燃气的质量是否合格、热水器的安装是否规范;二是使用者是否合理使用。本案中,工厂提供的热水器安装不合格是致害原因,而死者使用时没有按安全指引合理使用,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工厂提供给员工的设施是免费的,但是否免费并不影响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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