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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事故不算工伤?

2010-08-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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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先生:我是上海某私企的销售人员。今年6月9日,接到老板指示外出采购,因为事情比较急,老板向我同事借了辆车给我去办事。谁想到,我被汽车撞伤。老板给我报了工伤,但劳动行政部门以我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我不服,明明是上班时间,为单位办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认定工伤,为啥不认定呢?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规定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不算工伤。为此,我申请行政复议。没想到,行政复议和劳动部门一个口径,认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法律援助员:我想先问问,你驾驶的这辆车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机动车吗?

    洪先生:是摩托轻骑,属于机动车。对这一事实我没有异议。

    法律援助员:你知道这车没上牌吗?

    洪先生:我哪知道,我是打工的。

    法律援助员:你有机动车驾驶执照吗?

    洪先生:我有的。

    法律援助员:这么听来,无论是工伤认定书中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还是行政复议书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都是正确的。

    洪先生:为什么呢?

    法律援助员: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确认有异议的,为此提起劳动争议的,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七条规定,你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既然属于行政诉讼案件,那么对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发文《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只有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无证机动车,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个别情形下,才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含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你是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符合该文规定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范围。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的不予认定工伤属于确认之诉,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确认之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需围绕四方面进行审查,即执法的主体是否合格、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问题,具体的行政行为都有被撤销的可能。你的问题的关键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事实审查的是法律预先设定的事实。你的情况完全符合。

    洪先生:但是适用法律不对。应当适用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我的情况完全符合。该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因犯罪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不视同工伤。为什么不适用上位法呢?

    法律援助员:这不存在不适用上位法的问题。适用《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是基于上位法立法的疏漏做出的补充。法院依公平、正义的基本法理念,有权补充法律的漏洞。但是应当将补充法律漏洞的过程和理由公开。该文补漏的公开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以往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相比,放宽了工伤认定的条件。

    洪先生:这我承认。

    法律援助员: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一方面放宽了工伤认定的条件,另一方面又在第16条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制定的相应的道路交通处罚条例等交通管理处罚规定中,无论本人负主责或次责,或多或少会有违反交通管理的性质。这样势必对工伤认定的条件比原来的还严,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放宽了工伤认定的条件的立法精神。为此,《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一文规定,只有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无证机动车,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个别情形下,才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含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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