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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怎么办?

2010-08-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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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叶,男,1966年3月出生,2001年4月与建筑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2002年7月3日在工作中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程叶负伤,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医疗期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他的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和按九级发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已按规定发放。2004年5月劳动合同期满后,程叶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另行择业,向该公司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这个问题应如何处理呢?

  答:由于程叶工伤保险待遇已按政策落实,现进一步涉及与建筑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再就业的问题。由于他自愿另行择业,要求该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合理的。如果他希望留在原公司工作,就必须争取原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可以不再与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这是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鉴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仍具有大部分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视客观情况依法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并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这些待遇是正常职工享受不到的。这是因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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