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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付临时工工伤待遇

2010-08-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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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申诉人:王某,男,23岁,系某省基础工程公司农民临时工。

  被诉人:某省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某省基础公司总经理。

  1995年3月17日,申诉人在某省基础工程公司某大厦工程处施工时被上空掉落砖头砸倒,身体撞到脚手架,造成脑震荡,肚脾破坏出血。被诉人以临时工在我国从来都不享受工伤待遇为由,拒不支付急需住院医疗费。王某在当地总工会法律部律师帮助下,于3月2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先予部份裁决申诉人急需医疗费3万元。

  调查过程

  经查明:1993年2月17日,申诉人王某与省基础工程公司(国有企业)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3月17日该公司在大厦施工现场施工时,一块砖头突然从高空掉落,砸到王某头部,王某因想躲避而不幸又撞到脚手架,造成头部和腰部重伤,伤势严重,在场的职工宋某,江某均对上述情况作证属实。事发后,王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因无人担保,申诉人又无力支付,向被诉人要求送钱救人,遭被诉人拒绝,理由是该公司临时工非因工负伤及疾病历来由临时工自行负责,公司对此不负责任。

  分析意见

  仲裁庭初步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治疗。不能因为是临时工而有所区别,因为临时工也是职工中的一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甲项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受伤,应在该企业医务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即由用人单位全部负担所有医疗费用等。本案中的申诉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费用,积极抢救医疗,不得拖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12月26日《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几种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和医疗费。仲裁庭据此部分裁决此案中的被诉人先予支付急需住院费3万元是合法的,是有依据的。

  调查结果

  1995年3月2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部分裁决:

  1.被诉人立即支付申诉人3万元急需医疗费。

  2.住院期间申诉人工资照发。

  3.被诉人若不服上述1、2项裁决内容,可于七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3月23日,被诉人以部分裁决没有法律依据为由申请仲裁委员会复议。次日,复议决定维持原部分裁决,部分裁决立即生效。1995年3月25日,被诉人实际履行部分裁决。

  经验教训

  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企业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均应由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予以医疗抢救,临时工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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