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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回家返厂途中遭遇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2010-08-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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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是某模具厂的职工,妻子在离厂30多公里外的农村务农。2006年1月6日王某下班回到住所(暂住地)后,乘周末休息再回农村老家与妻子团聚。同月9日(周一)早晨,王某从农村老家乘坐公交车回厂上班(按厂规定:上午7时30分上班)。当日6时30分,王某在乘坐公交车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不负事故责任。后与肇事车主达成赔偿协议。王某认为自己的受伤应该属于工伤。

  经查明:以上情况完全符合事实,但案件争议的关键在于:王某从老家返回单位算不算上班行为,可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观点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之一。在这个工伤情形中,“机动车事故”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但“在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主要表现为上下班行为与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之间的密切联系。有上下班行为,就必然有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因素;而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上下班行为能否成立。如果从单位到住宿地所使的时间超长,或者选择了南辕北辙的路线等,则可能直接否认其上下班行为。王某从农村老家到厂需要1个多小时的时间,而王某从暂住地到厂只需要十几分钟,二者在时间上相差近1小时。王某从农村老家回厂,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可能选择除上班行为以外的多种活动,如先回暂住地,休息一下再去厂上班;或绕道去购物、吃饭、访友等等。上班必须回厂,但回厂不一定上班。把回厂视作上班途中,显得有些牵强。且王某日常多在暂住地住宿,上下班的路线应该是暂住地与厂之间。因此,王某发生车祸,既不是在正常的上班时间,也不是在正常的上班路线上,显然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因而不属于工伤。

  另一观点认为: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的途中。一般情况下,王某的住宿地应该理解为日常住宿的暂住地。但是在周末这一特殊的情况下,王某农村的家也应该理解为日常的住宿地,上班的起点应该外延到农村的老家。王某在周一早晨从农村老家返回单位的目的是去厂里上班。王某在回单位的途中发生车祸,上下班的行为与其时间、路线是符合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条件,应认定王某为工伤。这体现了人性化的理念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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