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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不合法

2010-08-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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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郑某是一家私营饭店的职工,该饭店为节约成本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郑某在搬运液化气罐时,不慎砸伤膝关节,后送医院抢救并进行了初步治疗。之后,该饭店老板害怕由此引起麻烦,遂决定找郑某私下给一笔钱了事。经过协商,双方签字同意一次性了结,饭店老板付给郑某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郑某回家后不到一个月,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又住进医院治疗,并为此花去治疗费15000余元。郑某找到饭店老板,要求为其报销治疗费用,饭店老以双方已一次性了结为由,拒绝了郑某的要求。郑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要求饭店报销医疗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郑某举报后,依法立案调查,认定该饭店的做法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责令该饭店按规定的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郑某费用,并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评析]

  本案是职工工伤待遇私了引起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工伤职工发现受骗上当,最终求助于法律,通过劳动保障监察解决了问题。发生工伤后私了,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因为如果到劳动保障部门去依法办理,就必定追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另一方面是工伤职工不了解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已的权益,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有的是在困难时出于无奈,或者贪一时之利,陷入对方圈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私营饭店老板在郑某发生工伤事故后,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而是私下了结,一次性支付郑某3000元就推出不管,严重侵犯了郑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尽管饭店老板和郑某双方就一次性了结私下达成了协议,但因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的协议。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该饭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郑某费用,并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无疑是十分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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