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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受伤,为什么不能认定工伤?

2010-08-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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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王小凤是山西人,于2003年3月从老家来西安打工。经人介绍在西安市北郊一家橡胶制品厂做工。她的工作就是将机器压制成形的橡胶成品从模具的内取出,并减掉成品的毛边及多余部分。为了防止经高温压制的橡胶成品和模具烫伤手,王小凤通常戴两双手套干活。2003年4月24日,王小凤像平常一样,将手伸进模具内取成品,突然机器失控,压住她的手指,她一声惨叫,只见鲜血慢慢从机器下面渗出,旁边的工友见状,急忙冲过去关掉机器。看着自己血肉模糊的右手,王小凤吓得晕了过去。

  等她从医院的病床上醒来时,才确信自己已成为一个右手中指、无名指部分缺失的残疾人了。这一切对她来说,无疑是一个晴天霹雳。她才十八岁,正是如花般的年龄,她还准备在工厂打工攒够了钱就去学电脑打字,去追求实现自己的理想,过一种全新的生活,可现在她的梦想全破灭了。工厂的老板在为她垫付了两千元医药费后,就不见了踪影。无奈之下,她通知了家乡的父母,父母连夜从老家赶来,母亲要医院照顾她,父亲在西安的亲戚朋友处为她借了一笔医药费,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半个月后,王小凤出院了。

  王小凤与父母商量,决定要为自己讨个公道,一家三口就暂住亲戚家闲置的一间阴暗潮湿的旧房子里。王小凤在父母的陪同下找工厂老板交涉,老板以王小凤操作机器不规范为由拒绝赔付,并称其已为王小凤垫付了两千元医药费,已经是仁至义尽了。走投无路的王小凤在亲戚的指引下,决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王小凤所在的"工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此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告知王小凤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工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必要证件,即违法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未及时对机器进行检修,排除故障,也没有对王小凤在上岗前进行机器操作方面的规范系统培训,而王小凤也确实存在违章操作机器的行为,原告的违章操作行为和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发生,根据混合过错原则,判决原被告双方对王小凤的伤残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何不受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王小凤所在的工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即违法经营,其并不能称之为"工厂"或"单位",更谈不上是一个合法的用人单位,王小凤与其所形成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其主体的不合格决定了此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但同时王小凤与该"工厂"老板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仍受到法律保护,所以,王小凤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2、在本案中,按工伤赔偿与按人身损害赔偿有何不同?

  首先,依据不同。前者依据《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后者则依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其次,责任认定不同。前者由用人单位承担赔付责任,后者则根据混合过错责任,按双方责任大小承担责任;再次,赔偿数额不同。两者除都赔偿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外、前者还按伤残等级赔偿6~24个月相当于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般来说,在数额上比后者多。

  3、假设王小凤所在的"工厂"是一个合法的用人单位,那么王小凤在工作中的违章操作能否成为认定工伤的障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规定: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认定职工工伤,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可见,职工的违章操作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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