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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洗澡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0-08-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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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张某是山西省某煤矿的一名矿工,其工作性质是从事井下采煤。2003年5月的一天,张某和往常一样,下班后前往单位职工浴室洗澡。在浴室洗澡时由于浴室地滑不慎摔倒。经医院检查,张某被确诊为左侧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张某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张某工作结束后在洗澡过程中受伤,属于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266]号文)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经过调查认为张某摔伤纯属由于个人不慎造成,澡堂内不存在任何不安全因素,同时,张某摔倒的行为既没发生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内也没发生在生产工作的区域内。因此,认为张某在洗澡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张某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这一认定结论不服,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张某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张某所在单位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工伤的有关规定支付张某应享受的各项待遇。

  [评析]

  本案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作出张某属于工伤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是:张某下班后在职工浴室洗澡摔伤,是由于浴室地滑造成的,浴室地滑对于洗澡来讲是一种不安全因素,地滑造成张某摔伤应属于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同时,张某属于矿工,矿工工作结束后洗澡,特别是在单位专门为职工设置浴室的情况下应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因此,根据劳动部1996[266]号文的规定,张某在洗澡过程中摔伤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张某不属于工伤,有两点值得商榷。一是对于不安全因素的认定。张某摔伤可能有许多原因,如可能由于个人不小心,也可能由于澡堂地面滑等。但不管有几种可能,只要存在地面滑这种不安全因素,并且又不能排除张某摔倒是由于地面滑造成的,就应认定为是由于地面滑这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而不能认为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二是对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的认定。只要是与工作有必然联系,或者说是从事主体工作必要的,都应认为是工作,与此相应的工作所占据的时间应认为是工作时间,所占据的场所应认为是工作区域。矿工工作结束后洗澡应认为是工作所必须的,可以看作是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矿工工作结束后洗澡的时间应认定为生产工作的时间,此时浴室属于生产工作的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没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是对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的片面理解。

  为了进一步明确这种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2004年1月1日将要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四第二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条例的规定,张某所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毫无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工作结束后的洗澡都属于收尾性工作,只有那些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也就是说工作后有必要洗澡的,如矿工、接触粉尘以及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工作结束后洗澡才属于收尾性工作。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也就是说工作结束后没有必要必须洗澡的,此时职工在单位洗澡,不能认为是属于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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