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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能审理工伤认定吗

2010-08-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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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李某是某林业站职工,1983年参加工作,现年44岁。2000年5月16日,李某为配合林业局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与林业站签订了《经营创收合同》。合同约定:(一)李某从事创收岗位的时间为2000年5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期满后与管理岗位人员平等参加岗位竞聘;(二)李某年完成创收任务8000元,创收期间可按0.9的系数享受管理岗位的一切工资、福利及奖金等等。

  合同签订后,李某即与林某合伙经营加工松烤板。由于合伙人林某与沈某有经济纠纷,沈某向法院起诉,状告林某。法院于2000年6月8日查封了李某与林某合伙加工的松烤板约16立方米,其中有一半应属李某所有。2000年7月2日,李某按法院要求到法院接受询问。当天下午6时许,李某乘小客车返回住地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胸椎粉碎性骨折,导致高位截瘫。

  事故发生后,林业站积极筹措资金,抢救李某生命。之后,林业站送李某到某医院治疗。由于李某伤情严重,2001年1月10日,县林业局作出了李某所受伤不是因工负伤的决定。李某不服单位决定,于2001年12月2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所受伤是因工负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遂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李某的伤进行认定,劳动行政部门经调查作出了李某是因工负伤的认定。2002年4月2日,仲裁委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裁决李某所受伤害属于因工负伤,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林业局不服仲裁随以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李某的伤不是因工负伤。法院受理了林业局的民事诉讼。

  评析:原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2月13日劳办发[1996]28号《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项规定:“关于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的处理问题。现行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负责监督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理的,当事人对其结论不服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规定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争议,劳动者既可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二、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三、当事人不服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李某的工伤争议申诉之后, 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对李某的伤进行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委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裁决李某的伤是因工负伤。因此,李某工伤认定的机构是劳动行政部门,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应当以劳动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以劳动行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林业局以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李某的伤不是工伤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林业局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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