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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中暑应该认定为工伤

2010-08-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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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河南户籍的刘某跟随老乡来到广州打工,2009年11月23日经熟人介绍入职了广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为在老家做过水泥工,因此公司安排其做水泥浇灌工作。2010年7月14日公司因工期即将到期,担心承担延期完成工程的违约责任, 要求工人每天加班4个小时,下午上班时间由2点半提前到1点半。当月20号下午3点多,刘某在为大厦工程封顶浇灌水泥时,由于天气酷热,加上连续加班了好几天,忽然晕倒在地。送去医院检查为严重中暑,可能会引起肾脏衰竭,需住院观查治疗。刘某经律师朋友告诉得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中暑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单位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刘某听后要求公司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中暑是太热造成的,又不是受伤、生病,肯定不属于工伤,不同意刘某的要求。请问谁的观点正确?

  律师说法

  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因工中暑是否属于工伤?

  医学上认为:中暑是指在高温和热辐射的长时间作用下,机能体温调节障碍,水、电解质代谢紊乱及神经系统功能损害的症状的总称。俗称 发痧 ,古称 中暍 。以出汗停止因而身体排热不足、体温极高、脉搏迅速、皮肤干热、肌肉松软、虚脱及昏迷为特征的一种病症,由于暴露于高温环境过久而引起身体体温调节机制的障碍所致。中暑是一种威胁生命的急诊病,若不给予迅速有力的治疗,可引起抽搐和死亡,永久性脑损害或肾脏衰竭。因此中暑并不像广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说只是太热造成,不是受伤、生病。而是一种威胁生命的急诊病,严重的可能引起死亡,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因工中暑引起重视。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第四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第1项规定了中暑属于职业病。由相关规定可知:中暑属于职业病,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中暑应当认定为工伤。

  郑律师分析说,由于法律宣传方面不够全面,加上中暑不像其他人身伤害或职业病那样有明确的伤害程度,鉴定起来比较麻烦,而且中暑多数表现为轻微的晕倒、脱水等,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经脱离酷晒、休息和补充水分之后就能恢复身体机能。因此,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了解中暑依法应该认定为工伤,中暑后可以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关部门加强劳动法方面的宣传教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了解学习劳动法方面的知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本案中,刘某在为大厦工程封顶浇灌水泥时中暑,属于因工中暑,依法应该认定为工伤,广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认识是错误的,刘某的要求正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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