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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缓刑期死亡可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2010-08-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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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市公路管理局的一名一线养护职工。2005年8月25日,张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执行。

  缓刑期间,张某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提出病休。单位与张某签订了一份2006年4月21日起至2007年4月20日止的协议书,明确单位不再安排张某担任养护任务,每月发放200元生活费,不再发放工资、补贴、劳保、奖金等。协议同时明确,张某缓刑期间不能随意开车,否则,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个人承担。

  2006年11月,张某私自驾驶一辆长期不年检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和一乘客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属咨询张某死亡后是否可以按照员工非因公死亡享受相关待遇。

  法理分析

  本案中涉及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问题。员工因工死亡的待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但法律对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没有太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73条“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的规定,及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劳动法》第73条“依法是指法律、法规。目前主要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继续依照有效的劳动规章及一些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解释,可见,目前对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主要还是依照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的平均工资两个月;另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6个月到12个月的工资。

  可见,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员工非因工死亡后的待遇主要是指丧葬费和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分别为企业两个月平均工资和员工生前本人6个月到12个月的工资。

  关于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问题,国家的统一规定是《劳动保险条例》,但也有一些地方有自己的规定。如果有地方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

  该案例的特殊地方在于张某死亡时还在缓刑期内。服刑期的员工是否可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呢?员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与是否在服刑期内没有直接关系,主要是看非因工死亡员工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果企业在员工服刑期间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员工就没有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该案例中,由于公路管理局没有与服刑期间的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而是按病休处理,因此,张某非因工死亡后,其家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专家建议

  1、员工非因工死亡后的待遇,只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关,与其他因素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依照法律规定,企业可以解除有过错员工的劳动关系,照此,企业应尽早解除有过错员工的劳动关系,以免日后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如果要体现人文关怀,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给有过错员工以适当的经济帮助。

  3、非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早通知企业。因为主张非因工死亡待遇存在时限制,过了时效就被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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