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放弃部分民事赔偿后能否再主张工伤待遇

2010-08-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案例

  张某系南通某服装有限公司职工。2001年3月起,张某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常年驻外地负责为公司采购原材料和接受订单。2004年11月10日,张某在乘坐南通开往上海的大巴途中遇交通事故,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大巴车主除支付张某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地赔偿张某误工费,残疾者补助等其他损失1.8万元,并言明双方就此了结,今后各无牵涉。

  2005年5月,张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年7月15日,张某被认定为工伤。随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为9级伤残。后张某因感到头部不适,继续到医院复诊治疗,用去医疗费5530.43元。

  公司答辩称,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按规定应根据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则处理。张某在与大巴车主协商民事赔偿时,已明确放弃要求对方承担后续医疗费用。其已放弃的部分待遇,不应要求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与大巴车主协商民事赔偿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伤可能引起后续治疗费用,放弃了部分民事权利。张某所主张的后续医疗费和交通费并不是重复赔偿费用,理应得到支持。张某自愿放弃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弃权行为不应成为其向企业主张工伤待遇的障碍。故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当事人在民事赔偿中放弃部分民事权利,能否再主张工伤待遇这一问题。这是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法理,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张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就是要迅速地补偿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的职工及时获得救治和生活保障。从这一角度而言,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进行民事索赔,而后才能申请工伤待遇,并不符合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在张某已经通过行政调解,获得一定的民事赔偿后,直接支持张某的工伤待遇要求是合适的。在这一意义上,工伤职工只要通过法律程序主张了民事权利,根据相应的法律后果主张工伤赔付,即使其在法律程序中放弃了部分民事权利,也不应影响其工伤赔付。

  关于民事赔偿与工伤赔付的竞合问题,虽然主流意见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赔偿不应影响工伤赔偿,但在实践中仍多有争议,各地法院处理结果差异很大。而在立法模式上,绝大多数人均主张不得同时享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付。

  本案虽在与这一问题密切相关,但仍有细微差别。本案实践是在采取不重复享受待遇的处理模式下,民事赔偿法律程序与工伤赔付程序如何衔接的问题。根据目前的实践,凡是要求工伤职工先进行民事索赔的,工伤赔付在扣减民事赔偿额时,是以生效民事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收、执行终结通知书等等作为依据的。这当然可能产生民事赔偿双方当事人“共谋”的问题。如按照法律规定,民事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30万元,而双方为尽快结案,协商由民事侵权人赔偿受害人5万元。对于其他待遇,受害人则通过工伤赔付获得。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建立代位权制度。工伤责任人在赔付工伤待遇后,对因第三人导致的工伤伤害,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免除第三人赔偿义务无效,不影响工伤责任人的追偿权利。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