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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2010-08-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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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李某于2002年11月27日进入A公司从事冷轧技术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02年11月27日至2005年11月27日。2004年1月10日下午1时左右,李某在工作时左脚被钢带砸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由公司支付。2004年3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李某受伤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八级。由于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有着严重分歧,劳动者李某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住院期间护理费等41715元,并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诉人A公司对认定工八级伤残、支付停工留薪待遇、住院护理费、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无异议,但要上诉人李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期满,如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既要按双方协商签定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对案件事实、以及李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不同意见,但对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存在二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主要依据是:

  国务院令第375号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照这一规定,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是一种程序,意味着该劳动合同解除的途径是:

  ①只要伤残职工提出来解除就可以解决;

  ②这是一种合法的解除;

  ③解除不但合法而且还要给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违法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主要理由是:

  ①伤残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法》未作规定。

  ②《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伤残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伤残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③《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规定,旨在维护伤残职工的就业权利,防止职工因伤残而失业。因此,法律并不鼓励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维护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④伤残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获得支持,并不等于不需要承担责任,就像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样,需要承担违约解除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尊重了伤残职工对劳动岗位的选择权(即可以选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履行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确保了伤残职工的就业权。给予一次性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解决了伤残职工求职难的补偿问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以促使伤残职工珍惜原有的就业岗位,也有利于维护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严肃性,进而促进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⑤职工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05年11月27日)的约定,符合劳动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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