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车祸导致工伤依法享受待遇

2010-08-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案例]

  张某于1986年到某公司上班,从事司炉工作,为农民合同制工人。2000年12月12日,张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遇车祸受伤,住院治疗57天。2002年4月2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经过鉴定,张某为4级伤残,未能鉴定上护理依赖程度等级。该公司未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未给予张某工伤保险待遇。2002年11月28日,张某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由该公司支付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异地安家费、医疗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3540.40元;支付双方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承担仲裁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已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获得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经过庭审和调查取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于2003年1月9日依法作出裁决:1.由该公司支付张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抚恤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102065.60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付清;2.张某领取上述待遇后,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3.驳回张某的其他申诉请求。仲裁费由张某和该公司分别承担。

  [评析]

  一、关于申诉请求中的驳回事项。一是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张某为工伤4级,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这属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终止条件,不同于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故张某之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二是护理费问题。张某未能鉴定上护理依赖程度等级,不能依照《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享受工伤护理费待遇。三是异地安家费问题。张某家庭住所为其伤前所住地,没有异地安家,当然也不存在异地安家费。四是医疗费问题。张某已从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医疗费赔偿,根据《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应再予给付。

  二、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问题。张某从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高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应再予支付相关待遇。

  三、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虽然张某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已获得该项赔偿,但在《试行办法》中没有规定不可再领,相反,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应再予以给付。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