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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发生工伤也应获得补偿

2010-08-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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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03年3月,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邱某在作业时,突然燃油起火燃烧,火焰烧到了邱某头部、面部及上肢。出事后他立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邱某面颈、双手浅II度烧伤达8%,双腿及呼吸道也被损伤,随即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一个月后公司对事故作出处理意见,发给邱某500元生活补贴,并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了与邱某的劳动关系。邱某对该科技公司的处理不服,要求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该公司一直推脱责任,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经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伤残十级。由于和公司协商未果,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7021元。

  对此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认为,邱某系公司招聘的技术人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先后于2003年2月和3月两次发生事故,其中2月发生的事故经区消防大队调查处理,认定为邱某违反操作规程所致,消防大队除对公司罚款3000元外,对某本人给予了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使公司直接损失3.6万多元。3月,邱某这次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其在配料中将主辅比例颠倒,改变了燃油的性质,在燃油泄漏时,他又未采取应急措施,违反操作规程引发了火灾。此事故不仅对本人和送货司机造成伤害,还使公司直接损失30万元。公司已经不惜代价地对他进行了救治,并放弃了对他的经济赔偿要求,当然也不会考虑对他的经济补偿。

  [处理]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此案并调查后认定,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聘用邱某时,签订了一个月的“员工试用合同”,期满后邱某月工资为1000元,双方虽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解除申诉人邱某的劳动关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邱某在工作期间负伤,并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做出伤残鉴定,被诉人虽然已承担了治疗费用,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申诉人工伤待遇。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对邱某提出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发工伤津贴等要求予以支持,并做出如下裁决:

  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10日内向邱某支付: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为三个月工资3000元;

  2)解除劳动合同额外经济补偿金,应为三个月工资的50%即1500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六个月工资6000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34元;

  5)补发工伤津贴三个月工资3000元;

  6)工伤鉴定费用200元。

  7)各项合计,邱某共应得到经济赔偿18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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