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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应适用哪部法律

2010-08-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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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申请人(一审被告)朱某,男,现年31岁,系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村民。

  仲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岳池某公司,国有二级安装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建委。

  仲裁第三人(一审原告)任某,男,现年47岁,系岳池县九龙镇村民。

  裁

  第三人从1997年开始在浙江省境内从事承包架设高低压输电工程,1999年初用被诉人的法人证书、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等在温州市承包了110千伏“欧江”线路施工工程。申诉人在1999年5月经人介绍到“欧江”线路打工,未签订用工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900元。2000年12月24日申诉人在“欧江”线路29号铁塔组装过程中,由于站位不当,被绞磨的钢丝绳割伤左手腕部,送当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腕屈指肌键、正中神经尺动脉开放性断裂。”2001年4月15日,第三人与申诉人的亲属徐某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私了协议),由第三人补偿申诉人医药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等2.5万元。在“私了协议”未支付完毕前,申诉人认为第三人违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当年7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并称:“私了协议”是第三者强迫徐某签的,我并没授权徐某代我处理,该“私了协议”无效,请求依法撤销。仲裁委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申诉人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果为左腕关节功能严重障碍,伤残五级。

  仲裁委认为:第三人与徐某签订的“私了协议”不是申诉人的自愿和真实意思,申诉人又未进行伤残鉴定显失公平。“私了协议”主体资格不合法,申诉人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应予以支持。仲裁委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申诉人伤残五级依法作出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9.8万余元的仲裁裁决。被诉人和第三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

  审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岳池某公司的负责人任某与被告朱某签订的医疗、误工、护理费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原告已按协议付清了上述补偿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对被告朱某超过期限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任某列为第三人作出裁决,在程序上和实体处理上不当。

  法院依据《合同法》作出判决:维持原告岳池某公司人任某与被告朱某签订的“私了”补偿协议书。岳池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朱某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2.5万元(已付清);本案重新鉴定、检查、交通等费用2520元由被告朱某承担;诉讼费3000元由原告岳池某公司负担。

  思

  本案“裁”、“审”适用了两种不同的法律依据,对伤残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起决定作用,就此,笔者谈点个人意见。

  一、当地仲裁委受理此案没有超过申诉时效。

  “私了协议”是2001年4月15日签订的,当时支付0.2万元,经多次讨要,第三人迟迟才于6月29日通过银行汇款2.2万元,尚差0.1万元。在“私了协议”未履行完毕之前,申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于当年7月10日向仲裁委提出申诉。本案的争议发生之日应是2001年5月17日以后第三人违约不按时支款起计算,符合《劳动法》规定的60日期限。

  二、申诉人与第三人的工伤“私了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申诉人与第三人在劳动过程中产生工伤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畴,而不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劳动法》是调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截然不同。《劳动法》第57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本案申诉人在工作中致残,第三人未向劳动部门报告,未经劳动部门对其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签订“私了协议”,且“私了”的程序、内容均没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显然不受法律保护。而法院适用《合同法》显属适用法律不当。

  三、仲裁委列任某为第三人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并无不当。

  岳池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二级安装企业,对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不是任某,法院认定任某为公司负责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任某是当地的农民,他用公司的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在浙江承包工程,并直接招用民工为其做工,直接承担申诉人的工伤待遇,应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仲裁委列任某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四、重新鉴定申诉人的伤残等级,没有法律依据。申诉人伤残五级是仲裁委依法委托鉴定的,在仲裁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没提出异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规定,职工对监察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并没有用人单位或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依法鉴定的伤残等级作出重新鉴定的规定。申诉人被用人单位强迫重新鉴定为伤残八级,而法院又适用《合同法》来判决,显然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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