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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10-08-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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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去年11月份,某食品厂一名刚入职几天的职工张师傅(就是说其还在试用期内),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不慎跌入开水之中,造成大面积烫伤。事后,张师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也确认了张师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受伤;公司提出张师傅系试用期等理由质疑工伤范畴。那么张师傅受伤属于工伤吗?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内。

    由此可见,职工在试用期内也享有各种社会福利和保险。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且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所致,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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