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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工伤不负责合理吗?

2010-08-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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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08年春节过后,邢某和几个同乡从安徽外出打工,被一家建筑公司雇用。2009年10月,在一次施工中邢某不小心被砸伤,右腿骨折,先后花去医药费2.8万多元。因为不能正常出工,邢某现在在老家养伤。临回家前他向公司要求补偿,但公司说进公司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规定:“发生工伤概不负责”,且医药费已经报销,所以不能再给其补偿。这样的规定合理吗,邢某还能得到补偿吗,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解析:

    《安全生产法》第8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建筑公司与邢某在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发生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因是违法,当然也就无效。建筑公司应负担其工伤医疗待遇。

    如果在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工伤职工仍然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就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伤残等级从一到十级的工伤职工,除治疗费用外,在离开工作岗位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这里,建议邢某首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根据伤残级别,向建筑公司要求上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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