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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工伤是否有赔偿?

2010-08-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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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对于因工造成心理疾病或精神疾病的残疾人,是不是要由所在单位派人担任监护人?

  律师解答:

  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派人担任监护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所以你可愿意要求单位赔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同样适用于残疾人。

  相关工伤赔偿的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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