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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由谁来赔偿?

2010-08-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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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是一名导购员.工作期间由于顾客的疏忽,导致我受伤,并要去医院缝合.这里的医药费有顾客和公司出么?公司并未做出工伤申请,且我修养期间作为请假处理,未有工资.我该怎么处理来维护我的权利,我要求赔偿的范围有那些.

  律师解答: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应由单位尽享赔偿,和单位协商不成,可仲裁维权或向致害人协商索赔或诉讼解决。

  相关工伤赔偿的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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