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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违纪被开除,不再享受工伤待遇

2010-08-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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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申诉人:江某,男,37岁,某省东方红农场工人。

  被诉人:某省东方红农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省东方红农场场长。

  1995年4月14日,申诉人江某以被诉人某省东方红农场无故停发其工伤待遇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按每月100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调查过程

  经查明:申诉人江某1980年5月在某省东方红农场参加工作;1987年5月因参加抗洪救灾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为工残5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申诉人妻子无职业,有一小孩读书,全靠申诉人江某抚养。1989年因江某参与盗窃农场公共财物(价值300余元)被农场作开除处理。被诉人当时考虑申诉人生活需要,从1990年1月份起发给江某每月生活费100元,并额外划给江某一块1.5亩农田耕种。到1995年3月,农场经济效益不好,决定从当年4月份起停发江某生活费,并书面通知江某本人。

  分析意见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如果劳动者工伤后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开除后,考虑到其家属极度困难曾一度给予劳动者一定生活费用,尔后又停止给予时,原用人单位是否有法定义务,必须继续给予不可呢?根据劳动人事部1982年8月28日给山东省劳动局《关于因工负伤休养期间受刑事处分,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的函》(劳人险函〔1982]14号)规定:"因工负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继续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因工负伤劳动者在后来因违法犯罪被开除而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时,原则上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不再享有;只有在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时,劳动者才有权要求原用人单位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补助。但并不是非补助不可,只是酌情补助。该函规定的反对解释,凡是劳动者即使是因工负伤被确认,因违法犯罪而被用人单位作开除处理后,如果没有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两种特殊情形,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义务。因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工负伤而享受的工伤待遇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两方劳动关系继续维持(离退休作为劳动关系的附随关系仍然维系)。劳动者一旦因违法犯罪被用人单位开除,违纪被辞职,除名、自动离职被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已不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当然原则上不享受工伤待遇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本案申诉人江某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特别困难,江某因盗窃被开除后两年内,农场一直给江某每月100元生活费,也是事实。但是,江某不存在旧伤复发和原伤未愈情形,根据前述劳动人事部函的精神,表明江某在法律上已丧失了向被诉人追索工伤待遇的权利。

  调查结果

  驳回申诉人申诉要求。

  经验教训

  劳动者因工负伤后,并非用人单位永远无条件地给予工伤待遇。在劳动者因违法犯罪被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则上不再享有工伤待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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