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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六级遇改制怎么办

2010-09-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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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临时工受伤,企业及时救治安排。

  今年37岁的喻某于1985年8月进某研究所做临时工,同年9月1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右手大拇指、食指、中指被机器轧碎。后被所里安排轻便工作。1989年5月,经市政府批准,该研究所并入了某化工总厂。1992年4月,该厂向公安部门报告,要求给喻某办理农转非。同年5月,喻某被企业招收为户粮不迁的农民合同制工人。1993年5月又转为居民合同制工人。之后,该厂又分别于1995年4月、2000年4月和2001年4月,连续三次与喻某续订劳动合同。

  二、伤残六级遇改制,伤残抚恤遭拒付。

  2001年6月,该厂下文实行企业改制,职工身份置换。同年12月,喻某在1985年9月发生的事故,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2003年1月,喻某的工伤致残,被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伤残六级。同年6月,该厂按照企业改制方案,全厂职工统一置换身份,喻某的身份也作了置换,该厂将补偿金存入喻某的银行存折。同年7月1日起终止了喻某的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单方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喻某对照《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在该厂置换身份前后,多次向厂里请求,要求保留劳动关系或置换身份后继续建立 劳动关系。并曾委托代理人前往企业协商,要求保留劳动关系或发给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但企业都不能答应。喻某在无奈之下想到法律求助,以法律讨回公道。

  三、一裁二审,讨回说法。

  喻某于2002年7月10日向所在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请求,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与协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诉。在仲裁委依法立案审理期间,该企业以另一企业负责人名义签注同意安排喻某上班。喻某不同意到另一企业就职。可劳动仲裁委未支持职工的诉请,裁决喻某应接受这一安排。喻某不服裁决,于2002年8月19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企业一次性支付伤残抚恤金99162元(考虑到企业实际情况,以本人缴费工资,787元的70%×15年,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在法院庭审中,化工总厂辩解:由于在1994年前已为喻某办理了临时工转正以及农转非手续,故而在企业改制中不能再享受任何工伤待遇。因而,不同意伤残抚恤金的支付。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企业在1992年为喻某办理农转非,1993年转为城镇居民合同制工人,并不能当然地视为落实相应工伤待遇,且也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临时工转正、办理农转非为落实工伤待遇的一种类型。故喻某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现企业改制,企业与喻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应视为企业与喻某已没有劳动关系,实际未给予喻某安排适当的工作。因此,喻某提出要求企业按规定支付伤残抚恤金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劳动法》、《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03年1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某化工总厂一次性支付喻某伤残抚恤金9916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不久,某市化工总厂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在2003年5月13日审理后认为:喻某工伤致残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某化工总厂在企业改制时不但未给喻某安排适当的工作,在2002年7月1日与喻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现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已终止。喻某有权要求某化工总厂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伤残抚恤金,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也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与企业的劳动保险关系。据此,作出二审判决:维护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喻某在近10个月的一裁二判的艰难地申诉、诉讼、应诉过程中,终于讨回了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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