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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因工负伤也应享受工伤待遇

2010-09-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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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苏某原是某乡镇企业公司下属单位(下称单位)的农民工,1984年10月26日因土坎塌方被砸致残。但是,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伤待遇的规定支付苏某伤残补助,于是苏某申诉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调查与核实情况,查明:苏某于1978年到单位工作,1984年10月26日在上班时因土坎塌方致残。2000年7月29日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苏某达到伤残等级五级。2000年10月19日某乡镇企业公司宣布倒闭,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单位认为苏某是乡镇企业农民工,工伤待遇应按本企业规定执行,并承诺每月按$%%元发给苏某!'个月工资作为工伤赔偿。
 
  仲裁结果:依据京劳社工函〔2000〕10号《关于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待遇的请示》的复函第二条规定。1、由企业发给苏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445.10元, 2、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苏某于1978#年到单位工作, 1984年在工作岗位上负重伤,单位倒闭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苏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单位只答应付给苏某6400元工伤补偿不当。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单位认为苏某是乡镇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应按国家工伤规定执行,应按本公司内部规定支付伤残待遇。单位此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工伤待遇规定。乡镇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就应该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和有关规定,按标准支付职工应该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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