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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毛贼受伤算不算工伤?

2010-09-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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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深夜起床,恰遇蟊贼在厂内宿舍偷盗,便奋力追赶,搏斗过程中被枪击伤。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内的见义勇为负伤算不算工伤?深圳市社保局受领申报后认为负伤职工非工伤。

  职工深夜擒蟊贼受伤

  重庆小伙子阿健(化名)今年22岁,是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友联玻璃制品厂职工。因该厂提供住处,阿健进厂后就住在工厂集体大宿舍。去年6月5日凌晨4点,阿健摸黑起床小解时,突然发现宿舍里有个黑影在翻东西。他马上反应过来并大喊“抓小偷”,工友们随即惊醒过来,与阿健一道追赶。在与窃贼搏斗过程中,阿健颈部被对方随身携带的枪击伤,而同住的工友小易当晚被盗走人民币255元。

  消息很快传到厂里。友联厂认为,职工深夜追贼负伤,勇气可嘉。因单位曾为工人们办理过社会保险手续,事后,该厂便为他向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报此次负伤为工伤。

??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

  去年10月11日,社保局作出了深社保字(2002)330014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认为阿健深夜追贼的行为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不属于抢险救灾、救人范围的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而属于自力救济,不符合《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7条的规定。因此,该局认定他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拿到《决定书》的阿健傻眼了:自己明明是为保护公私财产仗义追贼而受伤,怎么算不上因公负伤呢?于是,他又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去年11月18日,市政府作出了深府复决?2002?17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社保局的决定。

  见义勇为负伤却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阿健深感不公。去年底,他将社保局告到了福田区法院,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官司上庭社保局败诉福田法院审理指出,社保局作为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对当事人作出工伤认定及保险待遇处理决定的职责。

  法院认为,阿健在夜间发现小偷在工厂内的集体宿舍行窃,在追赶过程中与小偷进行搏斗,这当属于出于正义的本能、为维护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他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伤,参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的第12条第4款,社保部门应当给予他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还指出,阿健受伤也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7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据此法院认为,社保局作出原告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法院判决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撤销对阿健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并重作认定。

  法规链接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第2条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敢于挺身而出,积极同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和自然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9条本规定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一)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或者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

  第12条第四款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和评定伤残等级,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第7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四)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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