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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二天就受伤算不算工伤?

2010-09-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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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工作的丁某(系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父亲),从而到原告处工作。哪知第二天下午,付某在用钻机给钢板打眼时左臂不慎绞入钻机,造成左臂受伤。江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某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江都市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起诉劳动局至江都法院。

  审判:江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付某与原告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付某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付某经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丁某未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而且双方当天已经就工资标准和工作内容进行了磋商明确,付某当日亦在原告厂里从事了原告安排的相关工作。事故发生当天,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付某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精诚钢结构公司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付某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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