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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嬉闹受伤应如何处理?

2010-09-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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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四川籍务工者郭某2001年进入浙江某公司从事磷化除锈工作,月工资900元。2002年4月25日下午2时许,郭某左手食、中指被烘箱马达皮带齿轮轧伤,造成7级伤残。

  据郭某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诉书称,那天他离开本岗位去喷塑车间检查除锈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时,路过烘箱边,不慎被马达皮带轮轧伤左手。因烘箱没有安全罩,存有事故隐患,才导致其受伤。

  在申诉书中,郭某自述他与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应认定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诉人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应承担工伤补偿责任,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秉公裁决,责令被诉人赔付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等17万元。

  郭某所在公司接到劳动仲裁应诉通知书后提出异议,辩称郭某并非因工受伤。那天,郭某离开工作岗位,上厕所时途经喷塑车间,遇到湖北籍女工魏某,两人开玩笑,在烘箱边追逐嬉闹过程中受伤。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及时将他送医院治疗,为其支付了1.5万余元医疗费用。事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公司再补偿其1000元作为返家路费。现申诉人称自己因工受伤,提出巨额赔偿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劳动仲裁机构依法驳回。

  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公司同意再补偿其6000元,但郭某并不答应,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

  经调查,正如该公司所述,郭某确在追赶嬉闹过程中受伤。当时公司领导向他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时,他也如此陈述,有公司所作的调查笔录和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书为证。在事实证据面前,郭某再也无法辩驳,只好如实承认。

  根据上述事实,劳动行政部门认为郭某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伤。按照有关规定,不符合工伤范围及其认定条件,建议转送法律依法处理。

  2003年1月5日,经法院调解,该公司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再补偿郭某3000元,此案了结。

  [评析]

  一、从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来说,郭某尽管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受伤,但并非因工作原因或履行职责造成伤害,只能作为民事损害案件处理,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依法处理。如果为了少赔钱而“私了”,就有可能留下“后遗症”,给自己造成麻烦。作为打工者来说,投诉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根据伤残等级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到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不能借此狮子大张口。事情既已发生,双方都应从实际出发,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在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做到合情合理地解决。若只顾自己利益,而不顾别人死活,仅从自身角度考虑,往往会伤及双方感情,激化矛盾,不利于及时妥善处理。

  三、用人单位应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员工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监督管理。否则,疏于管理,出了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即使不属工伤,按《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企业员工,上班时应认真工作,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时时处处注意安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工作时绝不能嬉闹。若出了事故,不仅给自己带来痛苦,而且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本案说明,“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事发后,不少当事人出于自身利害考虑,往往隐瞒事实。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听取双方不同意见;对存在的异议问题,必要时可召集双方当事人当面对质,以便查明事实真相。如果只听一面之辞,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不作分析,不辩真伪,轻易采信,就有可能受蒙蔽而作出错误判断和结论,造成被动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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