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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被延误,单位担责

2010-09-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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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单位没办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忙推责

  赵洪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货车司机,与公司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公司要为赵洪办理各项劳动保险,但后来出了事故才发现,公司并没有依约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工作4个多月后的一天,公司指派赵洪出车,当他驾驶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行至某立交桥时,货车车厢突然升起,与立交桥底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赵洪受伤住院,后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赵洪因此造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7625.57元。

  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因为没有为赵洪办理工伤保险,而没有按规定为其申报工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其间,赵洪因为对相关法律不了解,没有自己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事故发生1年后,赵洪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但由于已过时效期,劳动仲裁未予受理。

  判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延误责任在单位

  事后,赵洪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建筑公司以赵洪本人怠于行使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为由,认为造成的后果应由他自己承担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洪受雇为建筑公司的司机,在工作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属工伤,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建筑公司应予以赔偿。另外,建筑公司没有按规定为赵洪办理工伤保险,也没有在他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履行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造成赵洪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已过,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被仲裁不予受理,责任在建筑公司。最后,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赔偿赵洪各项损失共计104494.57元。

  律师:怠于行使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法律责任不同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尽工伤申请义务而担责赔偿的典型案例。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王兴刚在点评此案时表示,尽管在此案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都没有在时效期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法律责任却明显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所在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且申报时间必须在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内。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即为违法。

  而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可自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且申报时间为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根据我国法律,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一方面劳动者属于弱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对于相关证据的取得具有明显的快捷性。另一方面,如今的劳动者群体中,外来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他们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匮乏,大部分农民工在工作地没有亲属,发生工伤事故后,极需救助,在这种情况下,若将申报工伤的义务强加给劳动者,显失公平。因此,让用人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认定申请义务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也因此,当用人单位怠于履行申报义务时,法律还允许受伤的劳动者及直系亲属有权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故意隐瞒不报而给劳动者带来更大的伤害。

  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王律师说,所以在用人单位不履行首先申报义务时,就面临着承担赔偿责任的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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