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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办事摊上车祸算不算工伤?

2010-09-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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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某等人在大连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今年6月13日,他们驾车为公司办事,途中发生车祸,5人全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陈某系酒后驾驶,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陈某的车是租用某租赁公司的。

    据沈某等人介绍,出事后,他们单位为每人垫付了医疗费两三千元。事后,陈某的父亲出了一纸协议,愿意卖掉自己使用权的房子,除少部分用于维持自己的生活外,其他的为儿子顶债。沈某咨询律师,像他们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报工伤或者起诉,起诉对象都有哪些?

    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款规定,沈某等5人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属于工伤。沈某等5人的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如果单位未在一个月内为他们申请工伤,沈某等5人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另外,肇事者陈某的父亲同沈某等5人签订的协议属于担保性质,沈某等5人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向肇事者陈某主张权利,陈某的父亲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由于工伤赔付同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付不属于一个法律关系,所以沈某等5人可以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工伤待遇方面“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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