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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2010-09-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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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咨询]

  小季今年十八岁,在我市某棉纺厂上班,因为工作需要倒班上夜班,所以小季每逢上零点的夜班时都是和同事相伴提前到厂,先到厂里的职工宿舍休息,零点时再到班上接班,今年9月份的一天,因为上零点班,小季和往常一样,和几个同事在晚上八点多一同骑自行车去厂里,在路上不幸遭遇车祸,导致小季高位截瘫。事后小季要求厂里认定工伤,但是厂里认为小季不符合工伤条件,该企业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也没有认定工伤,现在小季的父母来电咨询,小季是否符合工伤条件,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我国国务院于2003年5月4日颁布、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中的第六项,我们认为,小季作为纺织厂的职工,并且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正值夜间24:00至翌日7:00班次,为避免夜间去工厂途中发生意外,她于晚饭后8时许和同事结伴前往工厂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的地点是由她家去工厂的必经路线,她的主观目的就是去工厂等待值夜班,故应认定小季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之规定,劳动和保障局应对小季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小季的父母可以对劳动保障部门已经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如果仍不能得到认定,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劳动保障部门错误的决定,责令其做出工伤认定,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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