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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点工在工作时受伤,能否向用工家庭请求赔偿?

2010-09-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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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咨询]

  某单位的下岗女工高某,下岗后先后干过几份工作,但都时间不长,今年春节临近,高某在某小区门口竖了个临时的牌子,钟点工家政服务,做起了临时家政服务。家住该小区的刘老太因为子女都在外地,遂要求高某为其打扫室内卫生和擦窗户,约定共计80元,双方没有签合同,在服务过程中,高某在擦卫生间的内墙时,不慎滑倒,导致胯骨骨折,经治疗三个月后康复,花费数千元,高某咨询,这种情况,她能不能向刘老太要求支付医疗费和误工费?

  [律师解答]

  为家庭提供服务的钟点工,按照约定为用工方提供清洁服务,用工方则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双方虽无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具有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以上案例中,高某作为承揽人,刘老太作为定作人,只有在刘老太存在定作、指示、选任的过失时,高某才能要求刘老太给与相应的赔偿,如果刘老太不具有以上过失,高某则不能要求刘老太赔偿。

  但是如果高某系某钟点服务公司的员工,受公司的指派做家政服务,则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以向所在公司提起工伤赔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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