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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安全受伤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2010-09-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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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某系某市爆破服务公司员工,郑某所在公司接到当地公安部门通知,要求派人配合民警进行一次行动。郑某与几位同事一起,受所在公司领导指派前往某村销毁被查封的黑火药时,全身被严重烧伤。郑某所在公司及其亲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了当地人民政府及所在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核后,认定郑某为视同工伤。郑某伤愈出院后提出质疑,认为自己是在本单位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中负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郑某的行为,虽不属“抢险救灾”,但他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而受伤,其本人不应承担事故责任。相反,若为私事擅自外出造成伤害,则另当别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郑某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因工负伤,因此,按《工伤条例》规定只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安全知识考试不要走形式

  笔者在多年的煤矿基层工作中发现,一些生产单位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考试的过程中,缺乏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有应付差事的思想,对上级组织下发的安全知识考卷不是指派专人答卷,就是把答案公布于众,大家传抄。
这样做的不妥之处在于:一是有悖于党的安全工作方针,二是不利于职工提高安全技术素质,三是不利于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四是长此以往下去,必将导致职工安全意识的淡化。

  开展安全知识考试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主保安能力,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保证安全生产。有的单位在发生事故以后,往往把原因归咎于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岂不知职工安全意识的淡化,就是由于平时的安全教育工作不扎实、不认真造成的。

  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引起各级组织的高度重视。笔者以为,如果把职工的安全知识考试成绩、实践操作程度和本人的工资挂钩考核,优者上浮,差者下调,必将会极大地提高职工自觉学习安全知识的积极性,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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