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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可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010-10-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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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是一名装卸工,一天在搬运过程中觉得腰部痛,当时揉了几下就挺过去了。过了5天,我腰痛起不了床,到医院诊断为腰肌损伤。我向企业提出工伤申请待遇,企业认为我未必是因为工作受伤。请问,我的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答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受伤虽然拖后5天才上报,但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还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你并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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