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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者工伤应由施工方担责

2010-10-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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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娄底同乡程某是一个小包工头。前段时间,他接了雄兴建筑公司的一个工程,负责长沙芙蓉南路某学校的建设项目,邀我过来做事,但我们没签劳动合同。9月28日下午,我在脚手架上施工时不慎坠落,程某叫人把我送进医院就没再管我。医生诊断我为腰椎压缩性骨折,800多元的医疗费用全部是我个人支付。程某让我找雄兴建筑公司赔付,但公司负责人也说“不关我们的事”。我现在不能继续干活,身上连治病的钱也没有了。请问我该找谁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答复,工程项目往往被没有资质的自然人层层转包,小包工头程某不是合法用工主体,伤者邹建国实际与建筑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本案来说,应当由雄兴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务工者一旦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由建设项目施工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伤的劳动者可收集务工和受伤的证据,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必要时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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