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公司职工。2003年12月9日下午,我因家中有事,未经请假即早退三十多分钟下班。途中一小车司机因违规驾驶将我致伤并已逃逸。由于我属早退,有关部门至今仍不论我属工伤。请问,我是否构成工伤?
答:尽管你是早退下班,且为他人所撞伤,但仍构成工伤。至于你早退,应否受到行政管理上的处罚及何种处罚,另作他论。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与原来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相比,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三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同时,尽管该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但其第六十四条同样指出:“本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作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为此,虽然事故发生在2003年12月9日,但从你来信上看,至今还没有完成工伤认定,即在新条例实行前并未完成工伤认定,故应按新条例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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