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某员工因公费旅游导致腰椎受伤,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但因当初工伤保险经办人未给予此人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单位不愿承担这笔赔偿费用,而以失职为由要求经办人承担某员工的工伤赔付金,请问单位这样做合理吗?
答:1.公费旅游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恐有争议,劳动部门是否已作出了工伤认定?2.如果劳动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单位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先承担所有费用,之后再根据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经办人的责任,而不能要经办人直接赔付受伤员工;3.如果劳动部门作出了不属于工伤的认定,你们应找旅行社或旅游点经营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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