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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复发怎么解决?

2010-10-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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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辽宁沈阳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原有一名老职工,自1969年起在公司下属的铸造公司工作。在铸造岗位工作15年后的1984年,这名职工被市职业病医院诊断出患有0—Ⅰ期尘肺病。1986年,该职工从铸造公司调到公司下属职工医院做管理工作。2004年,该职工与公司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当时该职工没有尘肺病发病的症状,也未向企业提出任何要求。公司在他离职时也未对他进行尘肺病离岗前的体检。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几年后,该职工按照社会从业人员要求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从社保领取养老金。2009年,该职工出现尘肺病发病症状,经市职业病医院诊断为Ⅰ期尘肺病。现该职工来公司,要求工伤待遇。据了解该职工离开公司后未从事有关接触尘毒作业。

    现在有2个问题。一是该职工应享受的职业病待遇是什么,应由哪方负责,是存在职业危害的铸造公司,还是解除劳动关系时的职工医院,还是他现在退休的管理机构?二是在《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人。公司对该职工给予了一定的职业病补偿是否可以理解为妥善安置?

  解析:

    该公司职工属职业病复发,对此的处理与相关时间段的政策有关。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这条规定是针对200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职业病职工,该公司职工是在1984年诊断出尘肺病,不能享受这一规定。但是,对于退休后职业病复发的医疗费,应予以报销。对于第一个问题中由谁负责,与目前各地老工伤的处理政策有关。有些地方规定,退休后检查或复发职业病的,由该职工办理退休的单位到社会保险机构去申请和办理相关手续,由社保机构按照医疗保险系统予以报销。因此,医疗费与原退休单位无关。但是,也有些地方尚未将这类职工的医疗费处理纳入整个社保系统,因此,由最后离职的单位负责办理医疗费报销。最后离职的单位可以与造成职工职业病的企业协商解决医疗费用问题。

    关于第二个问题,妥善安置一般是指对在职职工的处理,如从原职业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调离、安排定期体检等。不适用于退休职工。

    由于我国各省市目前对老工伤问题解决的政策和进度不一,因此,以上仅供参考,具体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详细了解后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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