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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献身算工伤死亡吗?

2010-10-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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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元旦,新年的第一天,李阿姨的儿子高华将她从南方接到北京观光,并利用假期陪她去公园参加游园会。当天正午时分,在他们游玩的附近有个正在湖边玩耍的孩子不慎滑入公园里没有冰冻结实的湖水中,孩子的妈妈吓得惊恐万分,不知所措。高华见状后迅速跑去想把这孩子拉上来,由于冰面承受力有限,高华也意外地落入冰冷的水中,当他奋力把孩子托上湖面后,自己却再也没有上来。
 
  这是一起突如其来的意外事件,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参加工作才两年的唯一的儿子这样离开,李阿姨和她的爱人真是悲痛欲绝。李阿姨身体一直不好,已经退休在家近6年,李阿姨的爱人是某国有企业的技术员,近年来效益一直不好,李阿姨的儿子自工作以来一直在经济上补贴他们的生活,现在儿子突然出现这种意外,李家所遭受的巨大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该由谁来补偿呢?

  李阿姨的妹妹提出,应该让被救孩子的父母给予经济补偿,因为高华是为了救他们家的孩子而丧生的。经过多方打听,被救孩子的父母是找到了,但他们都没有正式职业,经济非常拮据,东拼西凑一番给了李家一万元就再也没有能力了。李阿姨的爱人认为民政部门应该对英勇事迹进行表彰并给予其家属一定的经济奖励,但民政部门经过调查后只确认了高华舍已救人的英勇事迹,给高华的父母发了一张荣誉证书,并没有给予经济奖励。李阿姨爱人的同事说可以让公园来赔偿,湖面上的冰没有冻结实就不应当让游人在那里游玩,如果没人落水,高华也不会因救人而失去年轻的生命。但是公园管理人员说,他们早就在公园的湖边立有不得在湖面上玩耍的警示牌,已经尽了管理者的告知义务,因此不同意向高华的家人给予经济赔偿。

  李阿姨一家究竟可不可以因高华的死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如果可以,他们应当采取什么方式、向谁来要求?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此有规定吗?在律师的帮助下,李阿姨一家最终得到了5万多元的经济补偿。

  高华生前在北京的一家合资企业做销售工作,月薪3000元。虽然他不是在上班期间因工死亡的,但依据国务院2003年4月16日讨论通过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所以,律师认为高华的死可以视为工伤。该条例还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均应当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各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各项补助费等费用。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律师代理高华的父母向高华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了高华的工伤申请,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历时两个月,该劳动保障部门最后终于做出认定高华的死为工伤亡的决定,高华的父母于是前往该劳动保障部门领取了各项工伤亡的补助金,心理上得到一丝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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