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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10-10-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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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叶某是信息工程学校的在册学生,2000年7月由该学校组织,不满18岁的叶某参加毕业生毕业前的实习,实习单位是某酒店有限公司。按照多年的惯例,校方仅是与某酒店口头说一下,即让学生参加实习了,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未作明确的界定。7月16日早晨,叶某在加工面粉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右前臂被机器缠绞扎伤,经诊断为“右前臂旋转撕脱离断伤”,共花去医药费等费用4.14万元。

  基本丧失右手功能的叶某正值豆蔻年华,她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将信息工程学校和酒店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万元 

  分析:

  法院认为,实习的在校学生并不能算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学生的工伤不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学生与使用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劳动法调整,而应直接适应《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来调整。叶某应遵守学校有关实习的规定,也应遵守实习单位有关安全操作的规程,所以她所受的损害是由于自己在实习操作中的失误所引起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信息工程学校与酒店在叶某的损害事故中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未能妥善落实对她在实习期间的管理,任由未满18岁的叶某独自一人操作,而发生事故,也应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提醒:每年的署假寒假期间,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通常情况下是校方领导或熟人给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口头上打个招呼,就让学生实习了,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没有作明确的界定,而一旦发生工伤或事故,解决起来相当棘手,因此,以上案件对发生这类纠纷有警示作用。校方和实习单位对实习的学生明确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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