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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残情,等级评定为何不一?

2010-10-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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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

    陈冰与李莉均是某机械厂的工人,二人同在一个车间上班,年龄一样,26岁,且两人还是同一年进厂的。两人都喜欢文娱活动,是厂里的文艺尖子,又加上这两人关系融洽,被厂里人称为“姐妹花”。陈冰结婚生下一个活泼可爱的男孩。李莉也于同年年底结婚,夫妻俩都不打算要小孩,准备做时尚“丁克族”。2004年1月13日,陈冰与李莉在晚上加班时遭受重大机械事故,幸亏抢救及时,没有生命危险,但两人的子宫均被摘除。经过工伤认定后,两人又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了伤残鉴定。2004年4月13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该机械厂人事部,陈冰、李莉两人的伤残等级分别为七级、五级,建议厂里根据相应的伤残等级及时落实职工的工伤待遇。陈冰对此表示不解,同是切除子宫,为何伤残等级不一致?

  律师:

    这是因为陈冰、李莉对工伤伤残的鉴定标准和基本知识缺乏了解,才会对伤残等级评定的不一致难以理解。

    工伤伤残的鉴定标准是依据工伤职工医疗期满时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护理依赖程度和心理障碍因素的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的。对育龄妇女子宫切除的评残,还要区别未育和已育两种情况。李莉是未生育的职工,陈冰是已生育的职工,两人残情相同,所定等级不同的差距就在这里。妇女生儿育女是人类繁衍的社会需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对夫妇只允许生育一个孩子,可对育龄妇女来说,尚未生育时因工伤造成终身不能生育,所造成的家庭损失和精神压力是可想而知的,想要生孩子已不可能了,因为已经失去了做生身母亲的能力。如果发生在已生育的女职工身上,这种精神压力就会小得多。同时,我们要说明,目前工伤保险政策不考虑精神损失赔偿,但是专家们考虑到生殖器官损伤对于生活质量的影响问题,因此规定,在残情相同的情况下,对于年轻的未育职工,伤残等级就应该定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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