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由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是否有效?工伤待遇如何计算?
2000年5月,我坐单位轿车出差,在外地发生车祸。我被撞成重伤,送当地医院抢救,治疗一周后转到我县医院继续治疗,1个月后出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另一辆肇事车负全部责任,我和所乘车辆均无责任。
出院后,单位派人送给我600元事故赔偿款,其中包括我在外地住院7天的出差补贴和在本县医院治疗期间我一亲戚陪护的护理费。2001年6月,经单位申报,县劳动部门研究,认定为工伤,并发给了职工工伤证。(在2002年11月机构改革前,全县职工,包括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都是劳动部门负责的)同年11月,经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7级。
2002年下半年,我伤情复发,先后到省城3家大医院治疗。2003年10月,经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为伤残4级。
现在我想咨询的主要问题是:
(1)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哪个部门认定?芽我2001年6月经县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和所发的职工工伤证是否有效?
(2)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享受哪些待遇?由谁支付?(我的单位是劳动保险机构,属于全额拨款的全民事业单位,我个人是工人身份。) ——成胜祥
律师:
你的职工工伤证是有效的。你所享受的待遇与企业职工是相同的,如果你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话,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话,就由你们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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