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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打工时受伤致残算不算工伤?

2010-10-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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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是江西人,我儿子黄方今年在汕头市某五金厂打工时,左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拇指被机器伤致残。我们向五金厂要求赔偿时,五金厂老板最初承认是工伤,但事后害怕涉及雇用童工问题(我儿子只有15岁),便推说我儿子不是该厂职工,我儿子是在被寄放在该厂时乱动机器压伤的,该厂不负责任,应由我们自己承担所有费用。我儿子在该厂打工期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请问五金厂对我儿子的伤残应当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该厂不赔,我该怎么办?

  律师:

  根据你的陈述,首先应当明确你的儿子黄方是否确在该五金厂打工,与五金厂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定一般是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定的,如果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充分的证据(如工资单、出勤卡、出入证以及其他工友的证词等)证明你儿子黄方确实在该厂打工,则黄方与该五金厂的劳动关系同样也构成。

  若构成劳动关系,则你儿子黄方在工作期间受伤致残即可按照工伤处理。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及职工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部门报告,由劳动部门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构成工伤则可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期间的各项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医药费、治疗费、检验费、床位费等)、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康复器具费等由社会保险部门及所在单位负责承担,并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或残废退休金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职工应当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

  另外,从非法招用童工的角度来说,五金厂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同样明确规定。五金厂实际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黄方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除此以外,由于五金厂非法招用童工并致使只有15岁的黄方伤残,应当根据广东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患病、伤残或死亡的,所需医疗费、治疗期间的生活费、致残抚恤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和经济赔偿费等,均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即使根据五金厂所称,你儿子黄方不是该厂职工,系寄放在厂内其乱动机器致残,五金厂也难逃承担赔偿的责任。因为黄方毕竟还是未成年人,五金厂未尽到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义务,致使黄方进入生产车间被机器压断手指,也应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属于民事侵权赔偿,和劳动工伤赔偿有所不同。

  因此,无论从那个角度分析,五金厂都应当对你儿子黄方的伤残承担赔偿责任。如经向五金厂交涉后,该厂仍拒不承担责任,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或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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