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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起冲突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2010-11-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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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大致案情是这样的:一单位的员工A和员工B由于上班时刻表发生冲突,员工A本来是上早班的,但由于修改了时刻表,被调到了晚班,但其执意要上早班。当天早上,员工A早上到了上班地点,看到员工B上班,情绪激动起来,并对其进行辱骂,B再三叫A不要再骂,A仍继续对其辱骂。B忍无可忍,转身从房间拿出一把刀,A认为B在吓他,还向前走了几步,B向A砍去,A用手挡了一下并受伤。

  像这种情况,A的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A:你说的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属于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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