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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认定为工伤

2010-11-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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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建武和陈华父子俩均系安徽旌旗县农民。父亲早几年外出打工,在杭州汇东电器有限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02年6月,儿子陈华也来到汇东电器有限公司做学徒,帮助父亲陈建武安装空调,工资支付形式是以父亲的名义合在一起结算。2003年4月,杭州汇东电器有限公司让陈华到杭州海尔工贸有限公司参加空调安装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培训合格后,陈华正式成为杭州汇东电器有限公司的一星级空调安装工。工资支付方式为计件工资,安装一台空调计30元,另加每月100元的伙食补助费。2003年12月11日,陈华在公司承接的安装杭州电视台信息广场七楼水冷机组业务时,梯架倒下,造成脾脏破裂,送医院后进行了脾切除术。杭州汇东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了医疗费。

    2004年4月,陈建武为其儿子陈华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杭州汇东电器有限公司否认陈华是本单位职工,认为陈华是在未经本单位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帮助其父亲陈建武工作时造成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单位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并在陈建武的要求下,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但不能因为支付了医疗费,就认定陈华就是本单位的职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杭州汇东电器有限公司对陈华进行培训、支付培训费,工种定级,支付计件工资的事实,认定陈华为工伤。

    杭州汇东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陈华与杭州汇东电器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陈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条件,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前提条件和事实。一旦对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复议机关和法院均会对劳动关系的有无进行审查。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有劳动关系而给予了工伤认定,而复议机关或法院认为没有劳动关系,就会撤消工伤认定决定;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没有劳动关系不予认定为工伤,而复议机关或法院认为有劳动关系,也会撤消工伤认定决定。但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劳动关系有无的证据充分,当然也会得到复议机关或法院的支持。因此在用人单位否认有劳动关系,而劳动者提供了比较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进而给予工伤认定。

    当用人单位否认有劳动关系,劳动者未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据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确定有劳动关系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工伤认定。对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各种承包合同、承揽合同替代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伤案件,可以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了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其它劳动条件;劳动者是否遵守了用人单位的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指派、领导和监督等方面分析确定劳动关系。

    由于否认工伤、拒绝承担工伤责任的主要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而绝大多数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单位愿意配合职工申报工伤,以更好地保障职工待遇的现实,劳动保障部门应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将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的用工期限较短的农民工最大限度的纳入工伤保险体系,从根本上维护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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