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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承包由谁承担工伤责任

2010-11-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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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而发生的工伤也较常见。黑龙江省某建工集团公司承建了某小区房屋基建工程后,将其中的2号楼建设转包给崔某,而崔某无营业执照,属私人承包。农民工李某是崔某派人在大街上找来的木工,口头协议每天报酬20元,由崔某按日支付。2004年5月4日,崔某在安装支架时,因没有带安全帽,被楼上掉下来的砖头砸伤头部。李某要求该集团公司承担工伤责任,该公司不同意承担工伤责任,认为:公司已将2号楼分包给崔某承建,李某是崔某雇用的,其受伤赔偿应由崔某承担。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认为: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该公司明知崔某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还将工程分包给他,属于企业内部承包管理的一种形式,且《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黑政办[2003]89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包给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由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承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公司应该是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故认定李某受伤为该公司的责任。

    专家认为,上述做法是可行的。如果地方没有类似黑龙江省的规定,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认定发包方承担工伤责任;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告知劳动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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