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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在外地,是否算工伤?

2010-12-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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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11日10点左右,周某在某室内装饰公司承包的外地的一家酒店装修工程工地作业。施工中,周某从电梯井的30楼坠落到1楼身亡。今年1月11日,周某的女儿小周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其父周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

    今年1月22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小周的申请。经过调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形符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所以,于今年3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

    对于这样的认定,周某所在的室内装饰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今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的工伤认定,这家室内装饰公司遂起诉到当地法院。

    室内装饰公司诉称,事故发生在外地,按照规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权作出对周某的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中所涉用工的事实有误,周某并不是其公司的员工,他是原工地管理人邹某瞒着原告非法招用,原告与周某并未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此外,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中未列明有关证据,形式不合法,所以,请求法院撤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 《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周某的女儿小周表示,自己同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方面的辩称。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劳动者周某作出的工伤认定。

  【点评】

    本案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依据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其具有对本案事故的工伤认定管辖权。

    根据2007年8月12日某酒店项目部出具的 《报告》,室内装饰公司与周某家属达成的《协议书》及原工地管理人邹某出具的 《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补充》,可以确认周某是这家室内装饰公司招用,周某与室内装饰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室内装饰公司表示,其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小周的申请后,对周某死亡的原因等进行核实和调查,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认定周某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死亡,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所以,室内装饰公司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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